受理条件
(一)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:
1.申请人必须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,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;
2.申请人必须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以供审核
(二)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
(三)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该不予批准:
1.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;
2.因受刑事处罚,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;
3.受吊销《医师执业证书》行政处罚,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;
4.甲类、乙类传染病传染期、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、预防、保健业务工作的;
5.重新申请注册,经考核不合格的;
6.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;
7.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;
8.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、预防、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。
法定依据
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》(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,2017年2月28日)第三条,第二十四条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(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,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)第十三条: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。取得医师资格的,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。……第十四条:医师经注册后,可以在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、执业类别、执业范围执业,从事相应医疗、预防、保健业务。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,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。
常见问题
问题:逾期未注册者。
答案:答案:如果获得执业(助理)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,逾期申请注册时,还应提交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,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;(专业培训合格证明、培训计划、每月科主任考评记录、培训考试试卷原件,每份加盖培训机构公章)